溫州要債公司分享借條和欠條的有效時間區別:在生活當中,我們對于借條和欠條之間的區別可能是沒有太注意的,有時候覺得兩者都是一樣的,然后在寫的時候都是隨便寫的,其實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其中有幾個不同的地方,今天我們要講的是其中的一點,接下來就跟隨小編一同來了解借條和欠條的有效時間區別。借條和欠條的有效時間區別
一、借條和欠條的有效時間區別
在未注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于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兩年。[2]
"欠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3] (法復[1994]3號)中指出:"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
二、借條和欠條的內容
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
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三、書寫借條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范第一,補救第二。除了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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